婁星區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採挖砂、石和取土活動。本辦法所稱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庫、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
第三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政府主導、水利主管、部門配合」的管理體制。各鄉鎮辦事處應成立以主要領導負責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各相關部門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防洪影響評價、統一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組織河道砂石開採權的有償出讓、河道采砂統一監督管理,牽頭組織考核考評。
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砂資源地質調查評價、資源儲量管理、資源權益價款評估,參與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砂石開採權的有償出讓、河道采砂許可的會簽。
交通海事主管部門負責采砂船隻、砂石運輸船隻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許可的會簽。
區公安部門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部門職責,負責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
區內河道采砂規劃,由區水利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區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採區、禁采期等依法應公開的事項,由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禁採區、可採區和保留區,禁采期和可采期。
(二)總開採資源量、年度開採資源量和采砂許可數量。
(三)采砂方式、開採深度、開採範圍。
(四)棄料處理、環境整治及現場清理要求。
(五)砂場和砂石碼頭設置。
第七條 下列河道範圍為禁採區:
(一)堤防、閘壩、水文觀測、取水、排水、護岸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二)橋樑、碼頭、電纜、管道、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
(三)河道險工、險段。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
(五)有關法律法規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 河道水情、工情、汛情等發生緊急情況或者航道變遷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採區、禁采期外擴大禁采範圍、延長禁采期限。
第九條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發證、統一收費、依規使用」原則。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放,具體發證管理辦法按照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聯合制定的規定執行。收費使用管理辦法按照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聯合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依規劃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應報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采砂船舶、機具適當位置懸掛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按照采砂許可證載明的範圍、開採量、開採方式、開採深度和期限進行開採。
(三)及時清理現場,平整河道,涉及航道的,應當清理至滿足航道通航規範要求,禁止在河床棄置尾堆。
(四)按照國家規定設立信號標誌,不妨礙通航安全。
(五)服從水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河道采砂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采砂船上進行分篩。
(二)在河道內棄置尾堆。
(三)在采砂船上安置吸砂設備。
(四)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五)采砂船舶、機具在禁採區滯留。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內應當在交通海事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不得擅自離開。
第十四條 河道砂石資源屬於國有資源,除經國家批准外,一律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方式,並依法收取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應當按成交價款全額繳納河道砂石開採權有償出讓價款。
已經採取協議等出讓方式取得河道砂石開採權的,在許可期限內,應當按有資質(格)單位評估確認的結果繳納協議出讓價款。
第十五條 在航道內非法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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