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王全安假如只是嫖娼行為,那麼罰款、行政拘留就完了。但事情只有這麼簡單?根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王全安和黃海波一樣,都將面臨收容制度的懲罰。
就這麼完了?不,真的問題來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看到了嗎?王全安曾於9月9日同時與兩名女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這就意味著,王全安面臨的不止是行政拘留、罰款或者收容,嚴重的話是五年以內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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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雨綺的丈夫王全安嫖娼會面臨怎樣的處罰?依據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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