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委託代理終止和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做了具體規定:
一、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
委託代理,又被稱為意定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所發生的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二、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法定代理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設立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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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具體有哪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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