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一險。也稱保險的保險。通過再保險,對於保險公司擴大承保能力,分散經營風險,穩定經營成果,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任何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業務遭受巨額損失,都可以通過再保險方式訂立再保險合同,將自己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的保險公司,以達到擴大承保能力,分散經營風險,穩定經營成果,增強財務力量的目的。
根據保險自願的原則,再保險也應當遵循自願原則,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一筆保險業務的 2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這是法定再保險,具有強制性,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辦理。保險公司不依法辦理再保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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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對法定再保險是如何規定的[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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