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路線的司法思維,其實質在於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法律權利,「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附: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剛志《「司法群眾路線」之法理辨析》。
近年來,中國的社會轉型時期似已進入「矛盾多發階段」。新舊體制交替所引發的規範衝突、經濟快速發展所導致的利益矛盾、立法大量移植所隱含的觀念脫節等等,均使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面臨多層壓力,司法權威亦由此面臨嚴峻挑戰。故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求是》雜誌撰文指出:「司法體制機制改革要堅持群眾路線,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充分傾聽人民群眾呼聲,真正體現人民群眾意願;要注重改革實效,著眼於解決司法實踐中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著眼於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始終堅持改革的效果由人民群眾來評價,改革的成果由人民群眾共享。」此中所謂「群眾路線」,即毛澤東同志在革命戰爭時期所提出的「工作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可以說,「群眾路線」中蘊含了深刻的哲學原理,可資為當前司法審判工作之理論指導。
「群眾路線」的哲學基礎。
第一,「群眾路線」的認識論哲學基礎是「知行合一」的「實踐論」。毛澤東在1943年《關於領導方法的若干問題》中即明確闡述了「群眾路線」的認識論哲學基礎:「在我黨的一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轉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行動中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然後再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再到群眾中堅持下去。如此循環往復,一次比一次更正確、更生動、更豐富。這就是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毛澤東同志這裡所說的「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其實正是他於1937年所系統闡發的「實踐論」——「認識從實踐始,經過實踐得到了理論的認識,還須再回到實踐去。認識的能動作用,不但表現於從感性的認識到理性的認識之能動的飛躍,更重要的還須表現於從理性的認識到革命的實踐這一個飛躍。」人民群眾是最廣泛的「實踐者」,故而他們的意見最值得重視、最值得研究。
第二,「群眾路線」的政治哲學基礎是「人民創造歷史」的「歷史觀」。在「誰是人類歷史的創造者」這個問題上,歷來存在「英雄史觀」和「人民史觀」兩種對立的觀點。即使是「英雄史觀」論者或「精英主義」論者,譬如義大利政治學家加埃塔諾·莫斯卡,他們也承認:「當統治階級停止尋找那種曾使自己獲得權力的能力範圍時,當他們不再能提供先前的社會服務,或者他們的識見和提供的服務在他們所在的社會環境中已經不被看重的時候,統治階級必然走向衰落。」毛澤東作為無產階級政黨的政治領袖,他不僅深刻闡述了「人民史觀」的理論觀點,而且還明確指出:「群眾是真正的英雄,而我們自己則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這一點,就不能得到起碼的知識。」人民群眾作為最廣泛的社會實踐主體,他們也是真正的社會認知主體和歷史創造主體,這正是「群眾路線」的政治哲學基礎。
第三,「群眾路線」的法哲學基礎可以是「經驗理性主義」的「法律觀」。在法律本質觀上,西方法理學上歷來存在「理性主義法律觀」(如自然法學派)、「經驗主義法律觀」(如社會法學派)和「實證主義法學觀」(如分析法學派)等三大學派。儘管在一個政治穩定、社會有序的國家,「概念法學」、「分析實證法學」在處理常規案件上具有便利功能而處於主流學說地位,但是在一個處於社會急劇變革的國家裡,具有廣闊之社會、經濟等問題意識的「社會法學派」則可能會脫穎而出,他們所提出的「利益法學」等學說也積極促進了法學理論的發展。事實上,毛澤東同志早在《實踐論》一文中指出,「概念」的產生乃是認識過程中的「突變」(即「飛躍」),它雖然源於人們在實踐中的「感覺」(「經驗」),但是又與「感覺」有性質上的區別。「循此繼進,適用判斷和推理的方法,就可以產生出合乎論理的結論來。」在《反對本本主義》一文中,毛澤東還明確提出:「你對於那個問題不能解決嗎?那末,你就去調查那個問題的現狀和它的歷史吧!你完完全全調查明白了,你對那個問題就有解決辦法了。一切結論產生於調查情況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頭。」將這一段論斷置於法學的視野之下,我們可能會發現它甚至與美國著名法學家霍姆斯在《法律之路》一文中提出的觀點有「異曲同工」之妙。在那篇影響巨大的法學文獻中,霍姆斯指出:「要理解法律是什麼,我們必須了解它以前是什麼,以及它未來會變成什麼樣子。我們必須交替地參考歷史和現有的立法理論。但最困難的工作是要理解,兩者在每一個階段如何結合在一起產生新東西。」比較而言,「實踐論」哲學視野下「經驗理性主義」的法律觀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融會貫通傳統法理學上「理性主義」、「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等三大學派的法律學說——「法律」以「概念」為「基本元素」,但是法律概念之產生乃是基於法制實踐經驗的「突變」或「飛躍」;故而常規案件中,法官僅需適用概念判斷和法律推理的一般規則即可。在遭遇疑難、複雜案件時,法官還需要檢討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中的「原始經驗因素」,復從案件判決實踐中再次檢驗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並將人們對於法律概念和法律規範的認識加以推進。
「群眾路線」的司法價值。
如上述所言,毛澤東同志提出的「群眾路線」中蘊含著豐富的哲學原理。當前,為了防止司法審判工作脫離群眾、脫離國情,司法機關需要依據司法審判活動的實際,對這一產生於革命戰爭時期的工作路線進行必要的創新。
第一,「群眾路線」的終極價值是實現社會公平。如果說,在革命戰爭時期,「群眾路線」的主要目標在於團結最廣大的群眾去奪取革命勝利,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制度;那麼,在革命勝利之後,「群眾路線」的主要目標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在現代社會,法律制度作為最富有權威性和強制性的利益調整機制,其內容無非是確立一種公平正義的利益關係,進而言之,就是確立利益的分配機制與矯正機制。具體而言,法律的公平正義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其一,法律對於利益的公平分配,這主要體現為實體法對於權利義務的確認與配置;其二,法律設置處理利益矛盾及利益糾紛的法律機制,以矯正不當的利益關係,這主要體現為訴訟程序法等法律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配置。司法機關的職責就在於通過司法裁判活動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的法律權利。
第二,「群眾路線」的服務範圍是全體中國公民。如果說,在革命戰爭時期,為了奪取革命戰爭的勝利,「群眾路線」的服務範圍主要是革命群眾及其同盟者;那麼在革命戰爭勝利之後,尤其是國家全面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之後,「群眾路線」的服務對象就應該轉化為全體公民。當前「群眾路線」的服務對象包括全體中國公民,並不意味著司法審判活動中無須特別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等特定群體的權利保護問題。從王勝俊院長近幾年的人大工作報告來看,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年均增加率均在10%以上,2009年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甚至增長了26.2%。在各類案件中,數量增幅最大的是「勞動爭議」案件(2008年全國法院審結此類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93.93%)、「企業兼并、改制、破產、強制清算、股份轉讓」案件(2010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14694件,同比上升56.9%)、「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10年全國法院審結此類案件779340件,同比上升22.71%)、「涉農」案件(2010年全國法院審結涉「三農」案件238913件,同比上升3.02%)和「醫療、住房、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等等。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近些年來雖然保持了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但是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及人均國民收入依然處於較低水平,中低收入階層的人數眾多。前述司法機關受理案件的數據說明:當前我國的「普通勞動者」、「消費者」等社會弱勢群體對於司法公平正義有著特別急迫的需求,但是囿於教育經歷、經濟能力等因素,他們的法律素養,尤其是「證據意識」、「舉證能力」等方面還存在諸多欠缺。基於此種現實,司法機關需要在其他國家機關的配合和協作之下,著力推進「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制度的發展,為所有中國公民均能公平享受司法服務而努力奮鬥。
「群眾路線」的司法思維。
綜上所言,司法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其實質在於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法律權利,「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實踐證明,司法審判乃是一種專門的法律適用活動,不可以「群眾運動」等方式而為之。但是,司法機關需要充分尊重人民的法律權利、保護人民的法律訴求,並且將此種「司法為民」的司法價值理念融貫於司法審判的思維之中。如黃茂榮先生所言:「法律的適用通常被認為系邏輯之三段論法的應用。法律之一般規定是大前提。將具體的生活事實通過涵攝過程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下,形成小前提。然後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導出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力。大前提之尋找及其內容與意義之確定系法律規定之萃取。這屬於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活動。」司法審判的過程在形式上均體現為一個「三段論」的演繹推理過程,然則實際上不論是「大前提」的司法確認還是「小前提」的司法認定,均存在諸多不確定之因素;正是在處理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方能體現出人民法官的司法價值取向和司法思維水準。
第一,法律解釋。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由於案件事實可能往往難以直接對應於相應的法規範,法官經常需要進行法律解釋。從解釋方法上講,法律解釋工作一般主要以「文義解釋」為基礎,惟漢語言本身極具歧義,故而還需要輔之以「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方法。但是不論是何種解釋方法,均可能涉及到「情節較輕」、「情節嚴重」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問題。對此,張明楷教授在探討刑法規範的解釋方法時指出:大部分刑法用語都具有多種含義,其可能具有的含義也會比較寬泛,而解釋者總是對刑法用語(尤其是並不陌生的用語)存在先前理解,但是,解釋者不可固守先前理解,而應當將自己的先前理解置於正義理念之下、相關條文之間、生活事實之中進行檢驗。尤其是,對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規範要素,需要法官的價值判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恣意判斷,而是應當根據一般人的價值觀念做出判斷,所以,法官需要了解一般國民的價值觀,了解一般國民的法感情。張明楷教授的此番論述說明:法律解釋關乎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及利益預期,不可嚴重背離於人民的價值觀念或「一般法感」
第二,證據認定。在司法審判中,法官經常需要對於證據事實從「合法性」與「有效性」兩個層面進行法律判斷,前者主要適用「違法證據排除規則」,後者則主要適用「自由心證規則」。關於何種證據屬於「違法證據」須嚴格加以排除,這一問題亦涉及到人民的價值觀念,須充分考慮人民對此的「價值預期」和「法律感情」。而對於證據事實之有效性的判斷,學理上一般稱為證據的「證明效力」,即「合法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及其關聯程度」。司法機關欲形成有效之司法裁判,首先必須對司法判決所依據之事實存在有所確信,此即所謂「自由心證過程」。如果自由心證之結果,乃是不能確信案件事實之存在,則此種證據不能作為司法裁判之基礎。譬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規定》第六十三條到第七十二條還對於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作了詳細規定。這些條款雖旨在規定審判過程中的「證據自由心證規則」,但是對於整個司法裁判活動中的證據效力甄別、判斷,均不乏重要的參照意義——所謂「自由心證」,並非司法裁判者擁有絕對自由判斷之權限。對於合法證據的證明效力之認定,法官須斟酌案件的全部事實材料,並受「經驗法則」及「邏輯規則」之拘束。此中的所謂「經驗法則」,乃是「人民群眾關於事物屬性以及事物之常態聯繫的一般知識或經驗」,它形成於人民群眾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過程之中。換而言之,「經驗法則」其實是以人民群眾的生活經驗為基礎而判斷合法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關聯程度的理性規則。
正如王勝俊院長所說:「堅持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核心的價值追求。我國的司法是人民司法,司法權來自人民,屬於人民。各項司法制度都是由人民在司法實踐中創造、確定的,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偉大實踐中,人民法院堅持「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捍衛法律尊嚴、實現社會正義,從而也為司法權威奠定最為深厚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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