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大英國協國家之一,其政治制度為君主立憲、採用民主議會制的聯邦國家。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是加拿大的國家元首。其行政權力由她的代表總督和副總督來行使。加拿大總督是英國女王在加的常駐代表,由總理推薦並由英女王任命,一般任期5年。
名義上,總督享有王室在加拿大的所有行政權力和特權,但實際上,執行最高行政權力的是總理和內閣成員。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領袖,總督是名義領袖的代表,總督的職位只是象徵性的。20世紀50年代以前,總督都是英國人,其後至今一般為加拿大人。
總督職責包括:召集或解散議會,主持總理、最高大法官、內閣和樞密院的就職儀式,統帥三軍。實際上總督權力受到憲法很大的限制,根據加拿大憲法,總督召集或解散議會必須在總理的提議下進行,其職責的履行必須遵循各有關部長的建議。
政治學家指出:總督的職位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媒介或公共使者角色,具有這方面經驗的人能很好地勝任。此外,擔任總督職位的人還應當超越黨派之別,因此沒有從政經驗反而是一種優勢,不必背負任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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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總理和加拿大總督哪個權力大?有什麼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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