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因為出票人簽發匯票後,付款人在見到該匯票時或者在指定的日期就應當無條件地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如果付款人因為某種原因拒絕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進行支付,那麼,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權利就得不到實現,這就會使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並容易造成票據糾紛和票據關係的不確定。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產生,票據法要求出票人承擔保證其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保證匯票的承兌,是指在匯票到期日前,如果付款人拒絕承諾於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那麼,出票人就應當承諾於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出票人不能拒絕承擔其承兌責任。
出票人保證匯票的付款,是指出票人負有保證收款人或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獲得付款的責任。如果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那麼,出票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下述金額和費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為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而支付的費用。
對於出票人最終必須擔保其所簽發的匯票的承兌付款,在國際上有基本相同的規定。例如:對於擔保付款的責任,法律規定不允許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免除的文句。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因此,國際上對出票人都規定了最終承擔支付匯票金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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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出票人對其所簽發匯票的承兌和付款必須承擔保證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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