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統計報告和處理。傷亡事故的報告處理制度是我國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報告、事故的統計,事故的調查和事故的處理。實行這項制度的目的是及時掌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情況,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教訓,採取積極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複發生。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一)傷亡事故的報告。
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本單位的負責人。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傷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等有關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事故發生的時間、事故發生的地點、傷亡情況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在事故調查組未進入事故現場前,用人單位要派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現場部分物件時,必須作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攝影或錄像並詳細說明。清理事故現場,要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後方可進行。
對於特別重大傷亡事故,要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特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必須立即將所發生事故的情況,報告其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並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上述各部門。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5.事故報告單位。
每個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所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如實填寫統計報表,依法規定報送有關部門。統計報表是做好勞動安全衛生指導的基礎工作,是分析、研究事故發生原因,掌握勞動安全衛生狀況的重要手段,對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對於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傷亡事故的調查。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後,必須依法進行事故調查,以查明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保障職工的健康與安全。按照傷亡事故的大小,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形式與要求也不同。
輕傷、重傷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成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勞動部門、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會同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相當於這一級政府的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用人單位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特大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所發生事故的具體情況,由勞動部門、事故發生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經濟綜合部門等單位派員組成,並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特大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選聘其他部門或者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鑑定。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作風正派,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並且不得與所發生的事故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事故調查組的主要職責是: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能帶有主觀色彩;用人單位必須積極支持、配合事故調查工作,不得設置障礙。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相關的情況和索取與事故有關的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如果借事故調查之機徇私舞弊或者在事故調查中玩忽職守的,有關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傷亡事故的處理。
傷亡事故調查結束,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要依法追究責任者的責任,提出落實事故的防範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安全。對於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擱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應當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有關部門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這也有利於群眾監督。
勞動安全衛生涉及到億萬職工的健康與安全。政府各部門必須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履行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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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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