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主要是涉及到定金合同糾紛的問題,看描述感覺這個開發商挺黑的。
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定,收受定金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你所述,你與房地產開發商就總價值143萬的房產達成購房意向,並簽訂了房屋認購合同且給付定金2萬元,該認購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隨後,置業顧問以房屋總價值應為146萬而非143萬為由拒不訂立購房合同且拒不退還2萬元定金,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的法律責任。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可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畢竟這種行為,一看就是開發商違約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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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交定金前後房子漲價,不同意就視為違約不退定金,我應該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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