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諮詢涉及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相關法律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及你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關於村民所違反的《公路法》第五十六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的釋義。
根據《公路法》第五十六條和《公路安全條例》第十一條的相關內容,與《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相比較,《公路法》規定的公路建築控制區制度更加嚴格,不論是永久性建築物還是臨時性建築物均不得在建築控制區內建設。《公路法》頒布後,並沒有廢止《公路管理條例》。在《公路法》生效後,《公路管理條例》與《公路法》相牴觸的部分,應當廢止;不牴觸的部分,仍要繼續執行;今後《公路管理條例》修改了,再按修改後的規定執行。根據《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築控制區的最小範圍應當是:從公路邊溝外緣算起,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二、村民無間距建房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公路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以及《公路法》第八十二條引用的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依據你提供的信息,村民在鄉村公路邊無間距建房的行為,應該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但是,如果如你所述,村民無間距建房對道路交通和公路發展造成嚴重影響,則應評估其對公路的確切損害程度,並且不排除適用《公路法》第八十四,八十五條,依法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
三、不排除政府和執法部門的行為構成行政不作為。
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政府和執法部門沒有責令建房戶拆除違規建築,不排除該行為構成行政不作為,但前提是你反映情況的相關部門具有積極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從上述分析來看,該案的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為交通主管部門。
根據《公路法》第八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二)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因此,綜上所述,只有是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方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但可依法向有關的行政機關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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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作為怎麼辦?可以起訴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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