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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職責,應當如何處罰[朗讀]
證券法具體列舉了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的八項職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證券法規定的監督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給予行政處分。法律同時規定,這些行為發展到嚴重程度,觸犯刑律,就要受到刑事處罰。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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