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對於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未將其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是作為犯罪的情節、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處罰的。如根據刑法的規定,納稅人採取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如果行為人為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及其他非法目的,實施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行政責任。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其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生活問答
- 答案列表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