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共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並沒有對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單獨明確規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為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從事上述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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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取得原始憑證違反規定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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