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社會,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很順利的擁有一個屬於自己孩子的,有些人因為身體或者別的原因而不能有孩子,他們就會去收養一個孩子,那麼收養孩子的手續及條件有哪些呢?下面法援網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一、收養孩子的辦理手續。
(一)申請。
1、收養關係當事人應該親身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夫婦一同收養子女的,理應一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一方因事無法親身前去的,理應書面形式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授權委託書理應經過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或經過公證。
(二)核查。
核查是收養登記的重要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方位的核查,核查的具體內容包含:
1、收養人遞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必要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3、收養人的收養目的是否正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是否有買賣兒童或變相買賣兒童的行為。
5、是否有別的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登記。
1、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理應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對不滿足收養法規定必要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表明原由。
(四)公告。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理應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別的監護人未認領的,視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二、收養孩子的必要條件。
1、被收養人必要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子女。
2、送養人必要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必要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身患在醫學上認為不理應收養子女的病症。
(4)年滿三十周歲。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理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條第3點、第(二)條第3點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理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條第3點、第(二)條第3點、第(三)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收養的有效必要條件是什麼。
1、被收養人需未滿十四周歲,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的身份必要條件,需是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或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收養必要條件,需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身患在醫學上認為不理應收養子女的病症,且年滿三十周歲。其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兩人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對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繼子女等,可以不受部分必要條件限制。收養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通過以上法律知識的學習,相信您對收養孩子的手續及條件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遇到收養法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您在法援網提交法律諮詢或聯繫法援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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