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
二、受理。
1、受理條件: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符合規定形式。
2、崗位職責: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符合規定形式。對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於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與不予受理,受理單位都須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
三、審核與決定。
審核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資格條件。
審核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業務的,受理單位進行實地核查,查看檔案庫房、閱檔室、檔案工作人員辦公室是否符合《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條件。
與編制部門溝通,核實編制情況。審批同意的辦理《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審批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送達與公告。
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單位送達《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在指定媒體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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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哪些辦理程序[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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