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設立代表機構,網上填報通過後,並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編號:06)(應當寫明申請設立的理由和代表機構業務範圍,擬任代表機構負責人簽字,加蓋擬任負責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基金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2)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的代表機構住所與基金會住所不在一地的,還需提交設在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登記管理機關出具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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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設立代表機構要提交哪些材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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