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努力促進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等法規規定,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第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和運輸,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購 買。
第四條 凡取得營業性、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可自主選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單位,可自主選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直接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營業性或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還需提交國土資源、安監、煤監等相關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二)受理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不得增設前置許可條件。
(三)受理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條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自有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自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第三章 運 輸。
第七條 經公安機關許可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是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廂式專用車輛。
第八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有權自主選擇自有或其他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廂式專用車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嚴禁指定或限定民用爆炸物品運輸、配送單位。
第九條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一)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直接向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准證明。
2、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3、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4、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二)受理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尊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自主選擇民用爆炸物品承運單位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增設前置許可條件。
(三)受理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多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所購民用爆炸物品在同一條運輸線路上,且炸藥及其製品與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不混裝、不超載的,可集中開具一張運輸證,並由同一台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廂式專用車輛承運。
第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在發貨時應當對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對「人、證、車」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方可裝載,嚴禁超載運輸。
第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承運車輛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載明的路線進行運輸、入庫,嚴禁中途轉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以往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相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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