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依據: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28號)第三十五條。
承諾期限: 30個工作日。
審批條件:
(一)系留所服刑犯。(二)留所服刑超過1個月。(三)表現優秀,有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
申請材料:
(一)悔過書。(二)悔過書旁證2份。(三)服刑期間個人表現材料。(四)罪犯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登記表。
審批程序:
(一)留所服刑犯提交悔過書及悔過書旁證。
(二)看守所管教中隊對罪犯的現實表現、獎懲情況進行審查核實,時限:25個工作日,責任人:看守所主管所領導。
(三)所長主持召開所務會討論研究(邀請駐所檢察參加),綜合各方面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時限:5個工作日,責任人:所長。
辦理地點: 看守所。
諮詢電話: 8686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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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確有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怎麼辦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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