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以下簡稱「紀律條令」)第三十九條明確了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共分七檔,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或者降銜(級);撤職和開除軍籍。其中,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處分應當堅持「依據事實,懲戒恰當;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紀律條令」明確了四種開除軍籍的情形: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違反上述情形中任一條,即可處以開除軍籍處分。
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則明確規定:對撤銷軍官職務並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及軍官被開除軍籍的兩種情況,取消其軍官軍銜或軍銜。至於取消軍官軍銜的批准權限則與首次批准授予該級軍銜的權限相同。也就是說,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的上將軍銜由中央軍委批准授予,所以2014年徐才厚被開除軍籍後,其被取消軍銜,有此取消權限的正是中央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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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什麼情況下會被取消軍籍?退伍是否保留軍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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