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控制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和期限。《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確定稅款優先原則。(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建立一系列欠稅清繳制度。包括:(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2)納稅人在合併、分立前未繳清稅款的,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欠繳稅款50000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5)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稅款,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滯納金,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6)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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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對清繳欠稅有哪些規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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