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對領空有怎樣規定?
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國際法教授羅斯威爾(donald rothwell)在知識共享網站《對話》撰文說,中國氣球飛越美國「考驗了國際法的界限」
國際法對在其他國家領空使用氣球是有明確(規定)的。
羅斯威爾教授說,每個國家都對從其領陸向外延伸12海里(約22公里)的水域擁有完全的主權和控制。同樣,根據國際公約,每個國家都擁有對其「領土上空空域的完全和排他主權」。這意味著,每個國家都有對(他國)進入其領空的控制權,包括商用和政府飛機。但領空主權的高度上限在國際法中是沒有確定的。實際應用中,它通常延伸到商用和軍用飛機運行的最高高度,也就是約為45000英尺(約13700米)。但是,超音速協和式飛機的飛行高度是60000英尺(超過18000米)。據報道,中國氣球也在60000英尺的高度飄移。
有關領空的國際法並不涵蓋衛星運行的空域,傳統上,衛星的運行空域被視為屬於空間法的範疇。
羅斯威爾教授介紹說,還有一些國際法律框架允許它國尋求進入另一國領空的許可,例如1944年的《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為包括熱氣球在內的飛行器進入他國空域制定了額外的規則,但它並不規範軍事活動。
此外,美國還有自己的「防空識別區」,這是冷戰的遺產。它要求所有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表明自己的身份。加拿大還有補充識別區。在冷戰緊張的高峰時期,美國通常會派遣戰機升空,以回應蘇聯未經授權侵入美國領空,特別是在北極地區。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也有類似的防空識別區,包括中國、日本和台灣。例如,台灣也曾在在未經授權的飛機進入其領空時緊急派遣戰鬥機升空。
羅斯威爾教授認為,鑒於這些明確的國際規則,美國對中國氣球的回應有堅實的法律基礎。飛越美國領空只能在有美國許可的情況下進行,中國顯然沒有尋求美國的許可。
氣球也受國際法約束嗎?
中國外交部表示,在美國蒙大拿州上空發現的氣球只是一艘「嚴重偏離預定航線」的「民用性質」的無人飛艇,但美方懷疑這是一種「高空監視」裝置。
位於華盛頓的智庫「國防民主基金」的中國問題專家辛格爾頓(craig singleton)認為,從技術層面看,氣球也是飛行器,必須遵守和飛機同樣的要求。
英國媒體《金融時報》在6日的報道中援引辛格爾頓說,中國的「偵察氣球」未經美國政府允許進入美國領空,這種做法「很明顯」違反了國際法。因為中國是《芝加哥公約》的簽約國,根據該條約創建了聯合國旗下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國際法教授羅斯威爾教授說,氣球的現代軍事意義現在似乎被低估了,但是,儘管氣球可能不再因其作戰能力而受到重視,但它們保留了監視的獨特能力,因為氣球可以在比飛機更高的高度飛行,可以在敏感地點上空靜態停留,更難被雷達探測到,並且可以偽裝成民用氣象氣球。
專家們還告訴bbc,氣球可以配備間諜相機和雷達傳感器等現代技術,而且,它比無人機或衛星更便宜、更容易部署,並且不會像衛星一樣局限於沿軌道運行。
中國官方媒體《環球時報》2月5日在英文文章中援引中國專家,批評華盛頓模糊民用和軍用之間的分界線「開創了惡劣先例」,為已經緊張的中美關係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因素。
2月5日,中國國防部也指美國動用武力襲擊中國民用無人飛艇,是「明顯過度反應」。國防部新聞發言人譚克非還說,中國「保留使用必要手段處置類似情況的權利」
《環球時報》援引觀察人士說,譚克非的話意思是,如果外國飛艇誤入中國領空,中國軍方可能也會採用類似做法將其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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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球飛越美國是否違反了國際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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