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著發生關係=自願?
某乎上有個問題:站著發生性關係,意味著是自願的嗎?一位網友分享了一個真實的案例:男子張某和女子劉某在酒吧的一次聚會上相遇。兩人連續見面三天,喝了三次酒。第三天的晚上,張某去了劉某住的公寓。在公寓的廚房裡,他們站著發生了關係。就在這時,劉某的合租室友突然回來,撞見了這一幕。而劉某馬上哭泣著向室友求助,說張某強姦自己。就這樣,張某被抓了。在開庭審理時,張某說兩人是自願發生關係的。他辯駁道,如果不是自願的,怎麼可能站著發生關係呢?而劉某則認為是強姦,說當時自己不願意,遭到了脅迫。她表示自己身材矮小,而張某身材高大,自己根本就反抗不了。那麼,到底是自願還是強姦呢?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強姦罪的界定是一方在明知道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還要強制性的和對方發生性關係。所以,即使是站著發生關係,但只要女方不願意,男方就是暴力脅迫,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本案件中,張某和劉某站著發生關係,又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採用了暴力脅迫的方式,也沒有證據證明劉某不願意。所以,張某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判無罪。你認為判決合理嗎?對此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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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著發生關係,是自願還是強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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