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是指對所有的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礦產等所有權利、抵押權、租賃權等權利進行登記,建立一個全面、準確、權威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這意味著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精準權屬: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可以準確的確定不動產的權屬,避免了不動產權屬不清、糾紛不斷的情況。
保障權益: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可以保障不動產權益,提高了不動產的流轉效率和交易透明度,同時也可以為不動產的抵押和質押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據。
便捷服務: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可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如查詢不動產信息、辦理不動產交易等,減少了不動產交易的時間和成本。
防範風險: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可以防範不動產交易中的風險,如避免重複抵押、避免土地閒置等問題。
推動城市化進程: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可以推動城市化進程,促進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的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總之,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可以建立一個全面、準確、權威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保障不動產的權益和流轉效率,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防範不動產交易中的風險,推動城市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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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不動產統一登記意味著什麼[朗讀]
一、這是一件鄭重之事。4月25日,由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會議上,鄭重宣布。
二、這是一件重要之事。由由最權威的新華社發布新聞,最高官媒加持,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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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這是一件艱難之事。2013年,國家高層決定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提出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改革任務。
2014年3月,國土部部長姜大明在不動產登記工作第一次部際聯席會議上指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全面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用4年左右時間,運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形成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如今整整花了10年時間,方才最終完成,歷時遠超預期,側證其中所遇復甦、艱難、險阻之處。
四、這是一件法制之事。不動產登記,涉及一國最重要的物權,關乎民眾最重要的財產權,尤其是房產權。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至此,以民法典為統領,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為核心,以實施細則、操作規範、地方性法規等為配套支撐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基本成型。有恆產者有恆心,中國擁有各類不動產財產權的個人、企業與機構,自此享有最成系統的法律保護。
五、這是一件行政之事。在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前,我國各類不動產,被國土、房管、林業、農業農村、海洋、軍事等不同部門分別管理,職責重疊,條線雜亂,行政管理成本很高,信息難以對接、共享、統一。如今,由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 獨家主導實施,建立不動產登記中心,統一為所有不動產登記發證;如此則從行政管理上更加科學合理。
六、此事意義與影響之1:十年磨一劍,從分散到統一,從城市房屋到農村宅基地,從不動產到自然資源,覆蓋所有國土空間,涵蓋所有不動產物權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全面建立,以後所有不動產登記,都必須經由各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統一格式發證。但廣大房友們也不用擔心,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所有的證書都是不變不換,依然有效。比如,上海之前的房產證是上海本地制式,綠皮的,尺寸較小;而近幾年新發房產是全國統一的,紅皮的,尺寸較小。不過,從政府工作角度,各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將實行統一登記之前發的舊證數據,重新整合成和當前不動產登記發證的數據格式一致,同時將不同部門的原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梳理、規範,整合形成一個不動產資料庫成果。
七、此事意義與影響之2: 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應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方面,主要指對於所有不動產,在新登記產權時,必須經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按國家相關條例統一登記、確權、發證;另一方面,對於過去經不同地區不同部門所發放的不動產權證,其數據與信息也基本實現了後台的統一化處理。但是,對於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規部門確權發證的不動產,比如說社會上最關注的小產權房,或者更具體的說那些違規建設(部分已經違規銷售)小產權房,我估計仍未完全納入不動產登記體系。
想起另一件事,今年2月15日,國新辦舉行第一次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發布會,會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介紹,這次普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了任務量最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的調查工作,3年前啟動了全國房屋普查工作,歷時3年共動員500萬技術人員才完成了這項普查工作,覆蓋了中國100%所有城市,100%所有自然村落。普查結果,全國近6億棟城鄉房屋建築,以及80多萬處市政設施數據。結果就有自媒體不懂亂炒作,說是全國住宅嚴重過剩。其實,這次普查不是住宅普查,只是普查到建築物的棟數,而不是套數或間數。由此可見,當前連住建部都尚未掌握全國全部的住房套數,那麼自然資源部的不動產權登記系統內也就沒有住建部所未有之住房信息。
八、此事意義與影響之3:這事與徵收房地產稅有何關係?老實說,從2013年國家提出搞不動產統計以來,時不時的就會引發房地產稅的社會大討論。
首先,這事是有一定聯繫的。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而不動產統一登記也是2013年提出的。沒有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就不可能在全國全面的開徵房地產稅,這涉及到每家每戶與企事業單位所擁有的住房數據與信息。所以,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為全面徵收不動產稅創造了更好的條件。但,上述「不動產權登記系統內也就沒有住建部所未有之住房信息」,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其次,即便沒有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也可以局部徵收房地產稅。比如2011年上海與重慶就已經試點徵收房產稅至今。
另外,2021年10月計劃首批在九城一省進行房地稅試點,當時方案說明中提到:「2011年,經國務院同意,上海市、重慶市開展了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2013年以來,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積極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由於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複雜,房地產稅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漸進、穩妥推進。在總結上海市、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深化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可以發揮試點對整體改革的示範、突破、帶動作用,強化房地產調控需求側管理,穩定市場預期,也為今後全國統一立法積累經驗、創造條件。為此,建議「先深化地方試點、再國家統一立法」
注意:論及沒有近幾年沒有全面徵收房地產稅的重要原因「由於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複雜」,卻並沒有提出:尚未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尚未實現住房信息全面聯網。
所以,老楊在這裡鄭重告訴大家:今天這事,並不代表要加速開徵房地稅!事實上,只要房地產市場沒有明顯升溫,連九市一省的試點都難以落地。至少,今年不會落地。
九、此事意義與影響之4:房價因此會下跌?這又是一個連續討論了10年的老話題。其一,與房地產稅推進有關,上述第八條已解釋過了;其二,與倌員買房受影響有關,少數房多多的倌們,在持有房產、新買房產時,肯定會有顧忌;但大家想想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10年了,那些聰明的倌們早就不多買房了,或者以他人名義買房,全面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可奈何?所以,從中長期來看,此事對房價存在緩慢、潛在、少量的負面影響,但沒啥大障礙。比如,2014年12月與2015年2月,看跌房價論甚囂塵上的時候,老楊強烈反對。結果後來,2015年5月全國房價止跌轉漲,其後居然連漲六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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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此事意義與影響之5:對當前短期市場有何影響?老楊感覺今天這事,經過誇張瞎搞的媒體自媒體炒作之後,對於多套房的購房人會有些心理層面的負面影響。但只是脈衝式的,三五個月過後,心理恢復常態。
二、這是一件重要之事。由由最權威的新華社發布新聞,最高官媒加持,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這是一件艱難之事。2013年,國家高層決定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提出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改革任務。
2014年3月,國土部部長姜大明在不動產登記工作第一次部際聯席會議上指出,將用3年左右時間全面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用4年左右時間,運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形成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如今整整花了10年時間,方才最終完成,歷時遠超預期,側證其中所遇復甦、艱難、險阻之處。
四、這是一件法制之事。不動產登記,涉及一國最重要的物權,關乎民眾最重要的財產權,尤其是房產權。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至此,以民法典為統領,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為核心,以實施細則、操作規範、地方性法規等為配套支撐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基本成型。有恆產者有恆心,中國擁有各類不動產財產權的個人、企業與機構,自此享有最成系統的法律保護。
五、這是一件行政之事。在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前,我國各類不動產,被國土、房管、林業、農業農村、海洋、軍事等不同部門分別管理,職責重疊,條線雜亂,行政管理成本很高,信息難以對接、共享、統一。如今,由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 獨家主導實施,建立不動產登記中心,統一為所有不動產登記發證;如此則從行政管理上更加科學合理。
六、此事意義與影響之1:十年磨一劍,從分散到統一,從城市房屋到農村宅基地,從不動產到自然資源,覆蓋所有國土空間,涵蓋所有不動產物權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全面建立,以後所有不動產登記,都必須經由各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統一格式發證。但廣大房友們也不用擔心,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所有的證書都是不變不換,依然有效。比如,上海之前的房產證是上海本地制式,綠皮的,尺寸較小;而近幾年新發房產是全國統一的,紅皮的,尺寸較小。不過,從政府工作角度,各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將實行統一登記之前發的舊證數據,重新整合成和當前不動產登記發證的數據格式一致,同時將不同部門的原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梳理、規範,整合形成一個不動產資料庫成果。
七、此事意義與影響之2: 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應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方面,主要指對於所有不動產,在新登記產權時,必須經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按國家相關條例統一登記、確權、發證;另一方面,對於過去經不同地區不同部門所發放的不動產權證,其數據與信息也基本實現了後台的統一化處理。但是,對於那些過去沒有經過正規部門確權發證的不動產,比如說社會上最關注的小產權房,或者更具體的說那些違規建設(部分已經違規銷售)小產權房,我估計仍未完全納入不動產登記體系。
想起另一件事,今年2月15日,國新辦舉行第一次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工作發布會,會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介紹,這次普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了任務量最大的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的調查工作,3年前啟動了全國房屋普查工作,歷時3年共動員500萬技術人員才完成了這項普查工作,覆蓋了中國100%所有城市,100%所有自然村落。普查結果,全國近6億棟城鄉房屋建築,以及80多萬處市政設施數據。結果就有自媒體不懂亂炒作,說是全國住宅嚴重過剩。其實,這次普查不是住宅普查,只是普查到建築物的棟數,而不是套數或間數。由此可見,當前連住建部都尚未掌握全國全部的住房套數,那麼自然資源部的不動產權登記系統內也就沒有住建部所未有之住房信息。
八、此事意義與影響之3:這事與徵收房地產稅有何關係?老實說,從2013年國家提出搞不動產統計以來,時不時的就會引發房地產稅的社會大討論。
首先,這事是有一定聯繫的。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而不動產統一登記也是2013年提出的。沒有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就不可能在全國全面的開徵房地產稅,這涉及到每家每戶與企事業單位所擁有的住房數據與信息。所以,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為全面徵收不動產稅創造了更好的條件。但,上述「不動產權登記系統內也就沒有住建部所未有之住房信息」,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其次,即便沒有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也可以局部徵收房地產稅。比如2011年上海與重慶就已經試點徵收房產稅至今。
另外,2021年10月計劃首批在九城一省進行房地稅試點,當時方案說明中提到:「2011年,經國務院同意,上海市、重慶市開展了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2013年以來,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積極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由於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複雜,房地產稅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漸進、穩妥推進。在總結上海市、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深化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可以發揮試點對整體改革的示範、突破、帶動作用,強化房地產調控需求側管理,穩定市場預期,也為今後全國統一立法積累經驗、創造條件。為此,建議「先深化地方試點、再國家統一立法」
注意:論及沒有近幾年沒有全面徵收房地產稅的重要原因「由於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複雜」,卻並沒有提出:尚未全面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尚未實現住房信息全面聯網。
所以,老楊在這裡鄭重告訴大家:今天這事,並不代表要加速開徵房地稅!事實上,只要房地產市場沒有明顯升溫,連九市一省的試點都難以落地。至少,今年不會落地。
九、此事意義與影響之4:房價因此會下跌?這又是一個連續討論了10年的老話題。其一,與房地產稅推進有關,上述第八條已解釋過了;其二,與倌員買房受影響有關,少數房多多的倌們,在持有房產、新買房產時,肯定會有顧忌;但大家想想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設10年了,那些聰明的倌們早就不多買房了,或者以他人名義買房,全面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可奈何?所以,從中長期來看,此事對房價存在緩慢、潛在、少量的負面影響,但沒啥大障礙。比如,2014年12月與2015年2月,看跌房價論甚囂塵上的時候,老楊強烈反對。結果後來,2015年5月全國房價止跌轉漲,其後居然連漲六年之久。


十、此事意義與影響之5:對當前短期市場有何影響?老楊感覺今天這事,經過誇張瞎搞的媒體自媒體炒作之後,對於多套房的購房人會有些心理層面的負面影響。但只是脈衝式的,三五個月過後,心理恢復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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