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領導人的連任問題,實際上是由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所決定的。
根據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連任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而台灣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的連任次數不得超過一次。也就是說,台灣地區領導人只能連任一屆。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連任」是指在連續兩個任期中,同一個人擔任同一個職務。但是,如果在兩個任期之間,這個人曾經離職或者擔任了其他職務,那麼他仍然有資格參加下一次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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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領導人只能連任一屆是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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