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留黨察看的黨員處分期滿後會恢復黨員權利。
根據《辦理程序試行辦法》第二條: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辦理手續,要堅持實事求是、分級管理的原則,做到及時、公正。
第三條:實行權利告知制度。黨員在受留黨察看處分期滿前30日內,所在黨支部的上級黨委(紀委)應當書面告知受處分的黨員辦理恢復黨員權利的相關事項。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應主動向所在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黨支部要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
第四條 :實行留黨察看期滿公示制度。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受處分黨員申請後,於期滿後15日內必須在其所在黨支部和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在規定時間內,對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如有違紀行為的,黨員群眾可以向所在黨支部、上級黨委(紀委)署名舉報。
第七條;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又沒有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一般應在公示期滿後30日內召開支部大會討論並形成決議。
第九條;因其他特殊情況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所在基層黨組織無法形成決定的,縣級以上黨委(紀委)視情況,有權作出是否按期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決定。
第十條;恢復黨員權利的時間,從留黨察看期滿時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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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留黨察看的黨員處分期滿後怎麼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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