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處分的後果:
第一,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並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三,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但在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四,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但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五,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黨員堅持不改正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開除黨籍。此外,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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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黨察看處分的後果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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