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輕處分不一定需要免職。對黨員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如果黨員對處分不服的還可以申訴。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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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輕處分可以免職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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