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省林權制度改革,促進林業要素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規範林業技術服務收費行為,根據《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關於規範林業技術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服〔2011〕18號)文件執行情況,經研究,現就規範林業技術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林業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是經省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還必須進行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並獨立執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機構,不得從事林業技術服務並收費。
二、林業技術服務應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行業技術規範和服務範圍,堅持自願原則,依法簽訂委託合同,依約提供服務並收費。無委託合同或未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不得收費;不得藉助行政職能強制評估、設計、鑑定、交易等,擴大服務範圍並收費;也不得擅自參照其他部門文件收費。承擔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服務,應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三、林業技術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明確規定的服務或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評估、論證、鑑定、設計等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見附件);對其他不具強制性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林業技術服務機構按補償服務成本不盈利的原則與委託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四、各林業技術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實施收費前應持有關資質材料和收費文件原件到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服務價格登記,亮證收費在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規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等方便社會監督的內容,及時受理並查處社會和服務對象的投訴舉報。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林業技術服務收費監管,對降低服務質量收費、少服務多收費、強制服務並收費,以及壓價惡性競爭、價格歧視等行為要嚴肅查處;並協助林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林業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質量和行業規範的監督,切實規範服務主體不合法、服務質量不達標等違規行為,將處理情況及時上報省價格、林業主管部門。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