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屆」和「次」
人大是「x屆全國人大x次會議」
政協是「全國政協x屆x次會議」
2.「代表」和「委員」
出席人民代表大會的是代表,即人大代表。
出席政協會議的是委員,即政協委員。
3.「提案」「議案」「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全國政協委員提的是「提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4.「履行職責」與「參政議政」
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人大代表是在「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力」。「參政議政」是政協的主要職能之一,政協委員是在「參政議政」,而「代表、委員」並提時,最好把「履行職責」與「參政議政」寫全。
5.「權力」與「權利」
權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職責範圍內一定的強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權力」可構成「權力機關」「權力部門」等詞組。「權利」一般用於個別,如「享有公民應有的xx權利」
6.「共商國是」而不是「共商國事」
「國是」指的國家大計,為國家政策方針等重大的決策,多用於書面語;「國事」是指國家事務,是較具體的指稱。因此,「共商國是」一詞應為「是」,而非「事」
1、7.「審議」與「討論」
全國人大代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而全國政協委員「討論」政府工作報告。代表、委員同時參加這一活動,可並稱為「代表、委員審議討論政府工作報告」
8.「審議」與「一起審議」
是全國人大代表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所在代表團的會議時,使用「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又是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代表團會議時,在使用「一起審議」的同時還應有「聽取代表意見」的內容。
9.「法律委員會」與「法工委」
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之一,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
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下設機構、辦事機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簡稱「法工委」
法律委員會的負責人稱「主任委員」;法工委的負責人稱「主任」
10.「檢察長」與「審計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要寫成「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
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首長職務為審計長,不能寫「審計署署長」
11.「人大」與「人大常委會」
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12.「人大常委會委員」而不是「人大常委」
人大常委會沒有「常委」這個職務而只有「委員」,「xxx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xxx」的說法是不正確,正確的表述應寫為「人大常委會委員xxx」
1、13.「人大代表」與「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是依法產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職務。
「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眾代表,是一定範圍內針對某一事項由人民群眾公開推薦,無須依法產生,不具有法律效力。
14.「列席人員」而不是「列席代表」
目前,我國法律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尚無列席代表的規定或稱謂。「列席人員」是指依照法律和慣例被邀請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邀請,不用經預備會議審議通過。法律還規定,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有關的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議,但不是作為「列席代表」列席會議,而是作為列席人員列席的。
15.「質詢」與「詢問」
「質詢」是各級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按法定程序,對本級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法院、檢察院提出質詢案,被質詢的機關須在法定的時間內,以法定形式答覆。
「詢問」是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16.「罷免」「終止」和「撤銷」
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職務停止問題,要使用「終止」或「撤銷」的標準表述。在人大,按規定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某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某人的代表資格終止。
在政協,則由政協常委會會議表決決定撤銷某人的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17.「界別」與「屆別」
在同一屆次會議上,政協委員的「界別」不要寫為「屆別」。「屆」是從時間上說的,指的是十二屆、十三屆、上一屆、本屆等;「界」則是針對委員的工作領域分類而言,如「經濟界委員」等。
18.國家機關名稱中的「和」「與」
國務院機構中有些機構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內容,在名稱中用「和」字連接,不用「與」字。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名稱中,則用「與」字連接,如「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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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 兩會 提法容易被弄混[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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