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不方便直接出資,可以會與他人簽訂協議,由他人代為出資,自己作為隱名股東享有一系列的收益。那麼根據現行法律,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是什麼呢?
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
1、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主要通過和其他股東之間的關係體現。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一般常被認定為委託投資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爭議,適用合同法具體條款調整。一般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具體書面協議,隱名投資人具有領取公司紅利的行為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為。
2、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社團性法人,人合性是其基本特徵,如果當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隱名股東存在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要求顯名,一般很難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法律上也難以支撐。
3、隱名股東與其顯名股東名下所涉及的股權被侵害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關係。當隱名股東認繳資金不到位及發生其他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基於商事外觀主義,顯名股東在此時對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當顯名股東隨意處分其名下股權,將嚴重侵犯隱名股東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物權法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此時隱名股東只能基於委託協議追究顯名股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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