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點至12點,下午2點30分至5點30分,周六、周日為法定雙休日。另外,每年的元旦、除夕、情人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特殊日子的上午,婚姻登記照常辦理。
婚姻登記男女雙方必須是自願結婚,目前年齡上規定,男年滿22周歲,女年齡滿20周歲。雙方均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進行婚姻登記時,男女雙方需帶上居民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婚前檢查報告,以及3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證件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結婚證的辦理流程如下:結婚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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