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方的個人財產。離婚財產分割中的一方父母出資的情況,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貨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共同還貸情況,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厔歸屬於購買房屋的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4、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眀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貨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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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2020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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