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單位是指危險化學品企業中進行臨時用電作業的屬地單位,不應是承包商或臨時用電作業實施單位。
2.臨時用電作業人和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應填寫有效的電工證證號。
3.監護人是指由臨時用電作業申請單位安排且經過危化品企業內部監護人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的人員。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其安全培訓合格證(監護資格證)證號。
4.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接用臨時電源,不涉及動火作業時,不需辦理動火安全作業票,但應對配電箱、電源接入點處的環境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分析合格結果填入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
5.動火、受限空間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同時辦理動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用於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臨時用電時間應和相應作業的時間一致。用於動火作業的臨時用電,若配電箱、電焊機等處於動火點10米範圍內,且可燃氣體分析合格數據已在動火安全作業票上記錄的,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的可燃氣體分析數據可以不填寫,未在動火安全作業票上記錄的,則應臨時用電票上填寫。若超出動火點10米範圍,則應對配電箱、電焊機等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分析,並將分析合格結果填寫在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上。
6.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申請單位確認哪些措施,實施單位確認哪些措施,不能由同一個人對所有的措施進行確認簽名。
7.審核、審批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時,應填寫同意作業的意見並簽名,時間填寫到分鐘。
8.由取得電工資格證的作業負責人負責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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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電安全作業票的填寫和審批註意事項[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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