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初年,司法總長許世英飭令,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黨,「凡未入黨者,不得掛名黨籍,已入黨者,即須宣告脫黨,如有法官不願脫黨,即行辭職」。他表示:「法官一職,絕對處於獨立地位,司法之不能干涉他項政治,猶之行政機關之不能干涉司法。」一李在全 《法治與黨治》。
據了解,北洋政府在其頒布的《法院組織法》中專條規定「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黨組織」,強調「司法不黨」。1913~1915年間,北洋政府相繼公布《甄拔司法人員準則》及《司法官考試令》,精心選拔司法人才,擴充司法隊伍,起用了一批有志於改良司法的人オ,如歷任司法總長許世英、梁啟超、章士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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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的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黨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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