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學社中央喪事辦理規定。
(2010年10月9日九三學社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二十九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為了規範機關喪事辦理工作,體現對故去人員及其遺屬的關懷,落實喪事簡辦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區別逝世人員的不同情況,機關負責主辦喪事、協辦喪事或表示哀悼。凡機關主辦的喪事,由辦公廳具體承辦,組織部、宣傳部協助辦理。
二、生前曾任社中央主席、副主席、常委、顧問的人員逝世後,辦公廳負責以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名義發唁電、送花圈,宣傳部負責在《社訊》上刊發消息和生平。社中央有關領導如以個人名義致唁電或送花圈,由辦公廳代為辦理。對工作單位在京的,辦公廳協助所在單位辦理喪事。社中央副主席以上領導出席在京遺體告別儀式。
三、生前曾任社省級地方組織主委的人員逝世後,喪事由其所在工作單位主辦。辦公廳負責以社中央委員會名義發唁電、送花圈,宣傳部負責在《社訊》上刊發消息。社中央領導出席在京遺體告別儀式。
四、生前曾任社中央委員、社中央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或與九三學社有較深歷史淵源的老同志、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知名人士逝世後,辦公廳負責以社中央委員會或辦公廳名義發唁電、送花圈。社中央領導視情出席遺體告別儀式。
五、生前曾任局級以上職務的機關人員逝世後,由辦公廳承辦喪事。
六、生前曾任機關處級及其以下職務的人員逝世後,喪事由遺屬承辦,辦公廳人事處協助辦理。
七、機關治喪工作程序。
1.慰問遺屬。辦公廳人事處具體負責安排。生前曾任機關局級以上領導的人員,由秘書長以上領導到戶慰問遺屬;處級以下職務人員由辦公廳領導或生前部門領導到戶慰問遺屬。
2.寄發訃告。生前曾任社中央委員以上或局級以上職務的機關人員訃告由辦公廳主席辦負責擬寫,生前曾任處級以下職務的機關人員訃告由辦公廳人事處負責擬寫。辦公廳秘書處負責印發。生前曾任社中央委員以上或局級以上職務的機關人員,訃告分別發送社各省級地方組織、中央統戰部一局和機關各工作部門,視情發送有關單位和個人。
3.提供生平。生前曾任社中央委員以上職務的機關人員由組織部提供;其他人員由辦公廳人事處提供。
4.聯繫辦理。機關主辦的喪事,由辦公廳行政處負責與殯儀館聯繫遺體告別及火化等有關事項。
5.送花圈。生前擔任局級以上職務的機關人員,以社中央委員會名義送花圈;其他人員以辦公廳名義送花圈。
6.參加遺體告別儀式。機關主辦的喪事由辦公廳行政處負責具體安排。遺囑承辦的喪事,由辦公廳人事處負責具體安排。生前曾擔任局級以上職務的機關人員,由社中央領導出席遺體告別儀式;其他人員由辦公廳領導(或生前部門負責人)出席遺體告別儀式。
7.治喪費用。機關工作人員逝世後,喪葬費、撫恤金按有關文件規定支付。
本規定自主席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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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於發訃告的規定[朗讀]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為進一步做好部級幹部逝世訃告的報送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現職副部級以上幹部逝世後,部門辦公廳(室)要及時將訃告及生平簡介等情況報送國務院值班室。
二、現已離退休但關係仍在國務院部門的副部級以上幹部逝世後,關係所在部門辦公廳(室)要及時將訃告及生平簡介等情況報送國務院值班室。
三、曾在國務院部門擔任過副部級以上領導職務但目前關係在中央企業的幹部逝世後,國資委辦公廳要及時將訃告及生平簡介等情況報送國務院值班室。
各部門辦公廳(室)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認真做好部級幹部逝世訃告及有關情況的報送工作。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為進一步做好部級幹部逝世訃告的報送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現職副部級以上幹部逝世後,部門辦公廳(室)要及時將訃告及生平簡介等情況報送國務院值班室。
二、現已離退休但關係仍在國務院部門的副部級以上幹部逝世後,關係所在部門辦公廳(室)要及時將訃告及生平簡介等情況報送國務院值班室。
三、曾在國務院部門擔任過副部級以上領導職務但目前關係在中央企業的幹部逝世後,國資委辦公廳要及時將訃告及生平簡介等情況報送國務院值班室。
各部門辦公廳(室)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認真做好部級幹部逝世訃告及有關情況的報送工作。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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