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
國務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同時,在某些情況下,國務院也可以制定規章,以執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或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這些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製定規章。這些規章通常被稱為「部門規章」,用於具體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範本部門的行政行為。
二、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這些地方權力機關有權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實施的地方性法規。雖然這裡主要提到的是地方性法規,但它們在制定過程中也可能涉及規章的制定。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這些地方權力機關同樣具備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限,且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制定規章。但需注意,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不得與上一級或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相牴觸,並確保在自身行政區域內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這些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這些規章通常被稱為「地方政府規章」,用於具體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或規範本地的行政管理活動。
三、其他具有制定規章權限的機關
除了上述主體外,還可能存在其他具有制定規章權限的機關,如司法部等。這些機關的規章制定權通常也是基於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有權制定規章的主體包括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具有制定規章權限的機關。這些主體在不同層面和範圍內行使著規章制定權,共同構建了我國完善的法律規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