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選舉是指,正式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選舉。
差額選舉是相對於等額選舉而言的。差額選舉是指,正式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選舉。我國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等額選舉。差額選舉作為一項基本的選舉原則,是從1979年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修改後開始實行的。根據我國現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
1、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具體的差額幅度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至3人,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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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差額選舉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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