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選舉法(標準)。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額、競爭、定期、自由、公正、公開的原則。
(一)直接選舉原則。指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戶代表間接選舉,也不得先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選舉原則。指凡年滿18周歲的村民普遍擁有選舉權、競選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受剝奪與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選舉原則。指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投一張選票,每張選票效力平等;選民平等,選舉權平等;競選人平等,競選權平等;候選人平等,被選舉權平等,當選機會平等。
(四)秘密選舉原則。秘密選舉原則包括秘密寫票原則和無記名寫票原則。
1、秘密寫票原則。指選舉投票中選民在秘密寫票處秘密寫票,寫票內容不受暴露,選民寫票不受外界干擾,選民自主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願,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無記名寫票原則。指在選票上不得記名,不得作任何標記,以保障選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額選舉原則。指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三種職務的候選人均須多於應選人。不同職務分別差額,不得將不同職務候選人混在一起差額。
(六)競爭選舉原則。指競選人、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以當選為目標與其他競選人、候選人展開競爭,為贏得當選選票而進行自我介紹、自我宣傳、宣講治村設想、承諾利民利村等活動。
(七)定期選舉原則。指按固定年限定期進行換屆選舉。
(八)自由選舉原則。指選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願投票選舉,沒有任何顧忌,不受任何干擾,不受任何強迫、威脅、限制、阻礙,不受框定,不受操縱,選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選民選票是唯一的決定力量。
(九)公正選舉原則。指保證選民參選、選民投票、競選人及候選人競選以及整個選舉過程公道正當,不偏不倚。公正選舉要求在參選、投票、競選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均實現公正,禁止權力干涉、舞弊賄選、霸選騙選、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篡改選票、違法操作、違規競選、違法拉票、操縱選舉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十)公開選舉原則。指選舉全過程必須公開透明,接受選民和觀察員的監督,特別要做到公開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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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第四十三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委託票是否算參選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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