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和秘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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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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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哪些機關組成人員[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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