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間,沒有上下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地方各級人大應當遵循和服從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這是憲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在地方的體現。
但這決不是說地方各級人大是完全獨立的。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大都必須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這就保證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和上級人大決議、決定的貫徹,保證了人民的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現。上級人大的精神在下級人大的貫徹不是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通過立法、監督等方式。
全國人大與地方各級人大的具體關係:
首先,法律上的監督關係。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等。
其次,業務上的指導關係。在選舉工作中,全國人大要對地方人大進行工作指導,如發布如何搞好選舉的有關通知和要求,解答法律問題等。在日常工作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通過發布文件、講話,對地方人大立法、監督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召開座談會,幫助解決人大工作中的某些問題。還有理論、信息指導,通過出版刊物或內部材料、舉辦培訓班、理論研討會等,指導地方人大的工作。最後,工作上的聯繫關係。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之間的聯繫是廣泛的。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邀請省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委託地方人大組織全國人大代表視察、進行專題調查,召開聯繫工作會議,交流情況、探討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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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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