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這種選舉的缺陷,主要是選舉人對被選舉人缺少選擇的餘地,容易使候選人成為變相的指定當選人,不利於發揚民主和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也往往使選舉成為走過場的形式。
差額選舉,就是在選舉中實行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不等額選舉。差額選舉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二是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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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額選舉為什麼還要選舉[朗讀]
一、定義
中共中央組織部編的《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辭典(修訂本)》中解釋,「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人名額相等的選舉方式。」「等額選舉,選舉人可按候選人名單投票,也可以另選他人,但所選舉的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
二、制度安排
《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第八部分《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中規定,各級黨組織應按照黨章規定,定期召開黨員大會和代表大會。黨的各級委員會要按期改選。每屆代表和委員,應有一定數量的更新。選舉要充分發揚民主,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由黨員或代表通過充分醞釀討論提出。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或者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黨員數量少的單位,可不實行差額選舉或實行預選。
三、適用範圍
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一局編著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第三次修訂本)》附錄二《名詞解釋》中對等額選舉的適用範圍作出了明確解答,「目前實行等額選舉的,主要有黨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實行等額選舉。」
四、幾點注意
1.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以及黨的基層組織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辦法。但是否有特殊情況,我們找一下。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當分別多於應選人數1至2人。」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經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一局編著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第三次修訂本)》第81頁中還對執行上述規定提出2點意見,一是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委員。民族自治地方需要變通執行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二是差額的比例是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至於多1人還是多2人,由黨委從本地、本單位的實際出發提出意見,報上級黨委批准。
2.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採取等額選舉方式的,需要上級黨組織批准。這裡面,包括黨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以及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
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一局編著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第三次修訂本)》第177~178頁對此做了具體說明,「黨的地方和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通常先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採取等額選舉辦法從當選的常務委員中選舉書記、副書記。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一般不搞預選。」「黨的地方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通常先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採取等額選舉辦法從當選的常務委員中選舉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一般不搞預選。」
3.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選舉,通常直接採取等額選舉方式,當然,該方式需要上級黨組織批准。從黨員人數上看,這符合前述「黨員數量少的單位,可不實行差額選舉或實行預選」的情形。
4.預選之後的正式選舉。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編著的《黨務工作500問》第119~120頁提出,「差額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二是先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這可以理解為,正式選舉可等額正式選舉,也可差額正式選舉,但即便是等額正式選舉,也僅僅是差額選舉的一個環節而已。
中共中央組織部編的《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辭典(修訂本)》中解釋,「等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人名額相等的選舉方式。」「等額選舉,選舉人可按候選人名單投票,也可以另選他人,但所選舉的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
二、制度安排
《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第八部分《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中規定,各級黨組織應按照黨章規定,定期召開黨員大會和代表大會。黨的各級委員會要按期改選。每屆代表和委員,應有一定數量的更新。選舉要充分發揚民主,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由黨員或代表通過充分醞釀討論提出。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或者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黨員數量少的單位,可不實行差額選舉或實行預選。
三、適用範圍
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一局編著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第三次修訂本)》附錄二《名詞解釋》中對等額選舉的適用範圍作出了明確解答,「目前實行等額選舉的,主要有黨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實行等額選舉。」
四、幾點注意
1.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以及黨的基層組織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辦法。但是否有特殊情況,我們找一下。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當分別多於應選人數1至2人。」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經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一局編著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第三次修訂本)》第81頁中還對執行上述規定提出2點意見,一是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委員。民族自治地方需要變通執行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二是差額的比例是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至於多1人還是多2人,由黨委從本地、本單位的實際出發提出意見,報上級黨委批准。
2.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採取等額選舉方式的,需要上級黨組織批准。這裡面,包括黨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以及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
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一局編著的《黨組織選舉工作手冊(第三次修訂本)》第177~178頁對此做了具體說明,「黨的地方和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通常先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採取等額選舉辦法從當選的常務委員中選舉書記、副書記。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一般不搞預選。」「黨的地方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通常先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採取等額選舉辦法從當選的常務委員中選舉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選舉一般不搞預選。」
3.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選舉,通常直接採取等額選舉方式,當然,該方式需要上級黨組織批准。從黨員人數上看,這符合前述「黨員數量少的單位,可不實行差額選舉或實行預選」的情形。
4.預選之後的正式選舉。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編著的《黨務工作500問》第119~120頁提出,「差額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二是先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這可以理解為,正式選舉可等額正式選舉,也可差額正式選舉,但即便是等額正式選舉,也僅僅是差額選舉的一個環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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