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流產適用於妊娠≤天的安康女性,懷孕 2
個月曾經超越了藥物流產的時期限制,因此無法以採用藥流。
藥物流產是經過經常使用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等藥物,來終止早期妊娠的一種方法。適用於妊娠≤49 天的安康女性。
假設懷孕曾經 個月(即 6
天),由於此時胚胎曾經比擬大,單純經過藥物流產很或許無法完全排出胚胎及其隸屬組織,容易造成不全流產、大出血等併發症,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懷孕 2 個月無法以採用藥流,建議及時就醫,在醫生的指點下選擇適宜的流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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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的胎兒是否可以採用藥流[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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