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的地點,是指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關係,行使繼承權,接受遺產的地點.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因繼承遺產引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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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繼承開始時[朗讀]
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章法定繼。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之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如果到期還沒有表示的,將視為放棄受遺贈.繼承法只對接受遺贈繼承規定了時限.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即繼承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就喪失了勝訴權.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沒有法律的強制保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