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是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保險人以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者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行為.追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一種請求權,一種准許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前提基礎。
- 文化問答
- 答案列表
追償權行使的條件:追償權糾紛的追償範圍[朗讀]
1.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3.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4.違法行為。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