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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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流程:批捕以後的流程[朗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檢察院批捕後,案件仍由偵查機關負責偵查.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再由法院開庭審理並判決;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
法院受理案件以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最長時限的總結:執行機關任務適用範圍時限規定法條公安拘留一般犯罪嫌疑人7日第69條檢察逮捕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7日。
逮捕的程序如下: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第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