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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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肖像權侵權賠償多少錢[朗讀]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此問題已經有很多人問,答案都一樣,肖像不一定是照片。
沒有經過當事人的許可,就使用當事人的肖像以盈利為目的。
你的理解基本正確,肖像權的侵犯,一般適用於有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中,表現為未經他人允許,而使用其肖像.如果僅是在大街上隨意拍照,不構成侵權.但如果上傳網絡,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布,則需要他人的允許,否則,也是構成侵權的。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三個條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1.有損害事實的發生.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裡包含故意和過失).3、損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