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情形,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使一方當事人付出代價或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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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朗讀]
合同成立生效以後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2、因不可抗。
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合同法》第94條則規定了法定解除.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
合同的解除權,從其權利性質上講,屬於形成權.由於形成權的法律性質,意味著權利相對人必須接受權利主體行使形成權行為而產生的後果.所以,從保護相對人免受不。
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在抄《合同法》第96條做了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襲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知認解除合同道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