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定價外費用也要併入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是為了避免一些企業通過價外費用的形式偷逃稅款價外費用的形式很多,包括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按照原始增值稅的理論,計征增值稅時,應該只對商品的直接銷售額(也就是價內費用)計征銷項,這就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銷貨方都把名義的銷售額定的很低,但是通過別的方式收取費用,而這些費用(價外費用),如果不計征增值稅,就會導致企業實際上少交了增值稅.所以稅法規定,價外費用也要計征增值稅,其目的在於此.你理解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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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外費用什麼意思:價外費用含稅嗎[朗讀]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徵收營業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價內和價外,是針對價格來講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從價徵收消費稅的商品)的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價內費用,就是和定價一起的;價外費用是在定價之外、另外收取的費用,價外費用要和價格一起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價內費用本身就在價格中,所以也徵收增值稅、消費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就是價稅分離制度,在價格之外還有稅額,價稅合計向客戶收取.消費稅是價內稅,包含在價格中,不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