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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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倒置是什麼意思:舉證倒置名詞解釋[朗讀]
1、一般的民事糾紛不會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只有法律規定的案件,才能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不是法律規定的應當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而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法針對當事人舉證方面的一條總結性的規定,其原文是《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這個要通俗一點的說法的話,最通俗的理解就是:本來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就是誰主張那麼被主張的一方舉證.比如說某民事案件中原告告被告,這時候是原告主張,那麼應該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在法律規定的應該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原告告被告,原告就不用負舉證責任,這時候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被告來負.當然舉證責任倒置只能適用於法律明文規定的幾類案件中,並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和國內的學理解釋均把這一規定視為舉證責任的倒置.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