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停止心肺復甦的指征是:1、患者恢復自主循環體徵2、在現場復甦時有專業急救人員到場接手3、復甦滿30分鐘沒有任何效果(除低體溫、溺水情況外)4、施救者體力耗盡,無力繼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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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復甦終止條件:何時終止心肺復甦[朗讀]
當有下列情況可考慮終止復甦:①心肺復甦持續30分鐘以上,仍無心搏及自主呼吸,現場又無進一步救治和送治條件,可考慮終止復甦;②腦死亡,如深度昏迷,瞳孔固定、角膜反射消失,將病人頭向兩側轉動,眼球原來位置不變等,如無進一步救治和送治條件,現場可考慮停止復甦;③當現場危險威脅到搶救人員安全(如雪崩、山洪爆發)以及醫學專業人員認為病人死亡,無救治指征時。
院前急救時,如有以下情況可終止復甦:當有專業急救人員接手;患者恢復自主循環體徵;施救者體力不支無法繼續進行心肺復甦操作;復甦滿30分鐘以上且並非溺水低體溫原因導致心跳呼吸停止者;有明確死亡徵象存在者(此類病人甚至可以不嘗試復甦)。
(l)呼吸循環有效恢復.知(2)有迫在眼前的現場危險威脅搶救人員,或有其他人員接替時可停止心肺復甦.(3)急性循環呼吸困難時,道在場人員應立即進行復甦.但緊急復甦開始後才得知患者處於不能治療的疾病晚期,或肯定不會重專新恢復腦功能(例如常溫下未經屬cpr,脈搏停止30一60分鐘),此時可終止緊急復甦。
(l)呼吸循環有效恢復.(2)有迫在眼前的現場危險威脅搶救人員,或有其他人員接替時可停止心肺復甦.(3)急性循環呼吸困難時,在場人員應立即進行復甦.但緊急復甦。